关于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知识,这些你需要知道

问:非法集资有哪几种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所承诺的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问:当前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理财产品,并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规范业务流程、合同文本,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4大类,主要表现为: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铺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问:什么是当前非法集资的十大重点领域?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1.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2.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中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3.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1.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3.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1.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2.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至6万元, 满15天即可提现。

3.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1.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2.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3.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1.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2.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批准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2.个别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1.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2.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3.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1.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2.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问:非法集资的常见高发类型有哪些?

答:(一)以私募基金为名

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二)以P2P网络借贷为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实践中,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

实际上,很多号称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募集资金。有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三)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涉案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来源:鄂州日报 责任编辑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