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办法篇——鄂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鄂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2日鄂州处非文〔2017〕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号)和省处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处非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细则。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协调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以此为线索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的;

(四)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或其授意的他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对同一事实,举报人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的,均由市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三种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鄂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55号,邮政编码:436000;

举报电话:0711-3752704;

邮箱地址:ezjzzd@163.com

第八条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核查,且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向市处非办(市政府金融办)反馈举报线索及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副市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一次性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兑奖条件,申报程序,领奖方法及期限:

(一)兑奖条件。行政机关核查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决定为依据。

(二)申报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填报举报奖励审批单(详见附表),连同处罚决定书上报市处非办审核,市处非办审核后报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刑事立案后,填报举报奖励审批单,连同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上报市处非办审核,市处非办审核后报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三)领取方式及期限。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奖励,原则上由市处非办一年组织一次。坚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原则,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处非办(市政府金融办)提供举报人个人银行账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奖金到举报人个人账户;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处非办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核查处理情况(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分别提供)、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追回奖金并由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处非办所提供领奖审批单和举报人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统一进行奖励拨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