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的小伙伴们注意了!
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武汉、黄冈、孝感、鄂州全面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施放,如无人机、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对违反的单位罚款1-5万元、对个人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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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禁止施放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分三种,分别是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等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航空模型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空飘物。
根据决定,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介绍,武汉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属地派出所或向社区民警登记,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登记。
信息网络登记操作流程
1、进入武汉市公安局社会采集化平台官网 (http://gaj.wh.gov.cn/fwpt/fwpt/login.jsp)
或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社会化采集平台App,并注册账号。
打开无人机模块↓↓↓
可以看到“个人信息录入、单位信息录入、驾驶员信息录入”↓↓↓
再打开个人信息录入↓↓↓
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个人信息;如果拥有人为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填写录入↓↓↓
无人机信息填写录入↓↓↓
用户对查询出的数据可进行修改↓↓↓
根据决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如由公安机关集中封存管理,使飞行器具与燃料、电池、动力装置物理分离。
禁飞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飞行的,应当向中部战区空军武汉基地和民航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决定》规定,违规施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