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教育绝非小事


国庆之后的大街小巷,红旗飘飘,一派喜庆祥和。公园马路林荫道上,举目所见最醒目的是国旗,放眼望去最美风景是国旗。打开微信,个人图标上加印国旗logo,朋友圈随手拍分享尽是身边红色旗帜的流动风景。 

不少市民驾车行驶在鄂黄大桥、凤凰桥、吴都大道等路段上,直言:“看着马路两边的路灯杆上一排排整齐的国旗,开车都能开出仪式感,为祖国富强的骄傲自豪从心底油然而生!脑海自然响起《我和我的祖国》旋律。” 

如今,距离国庆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大家爱家、爱国、爱国旗的热情依旧在街头红色旗帜上流淌。经历了近段时间冷空气南下带来的雨水洗刷,一些悬挂的国旗出现了污损、歪斜打卷等不同情况,依旧在风中悬挂。 

庆祝国庆悬挂红旗尽显祥和规范、喜气洋洋,体现文明建设成果、爱国主义情怀,是不是营造了美丽风景后,可以不予关注,不予管理呢?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性旗帜,国家的象征,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彰显着民族的个性和尊严。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该法对升挂国旗、尊敬国旗做了明确的规定。 

《国旗法》第十二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环顾四周,很多地方升起国旗后任其受尽风吹雨打,经常能看到破旧、抽丝、齿轮边的国旗;一些小商贩也随意地经营国旗;小朋友手拿着国旗随手丢弃也没人管;一些插着国旗的机动车、商铺、建筑工地也存在滥用国旗的现象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旗法》关于国旗悬挂范围的规定,有些还违反了《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的规定。 

尊重国旗是爱国的表现,遵守《国旗法》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小不明白爱国和热爱国旗怎么从自己做起,但是我们的家长、我们的学校还有相关部门就该做出正确的行动进行引导。 

其实《国旗法》共二十条,字数不多,意思明确,了解起来也容易,无论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还是捍卫法律的神圣,都有必要加强《国旗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教育市民在公共场所升国旗的时候,一定要严肃地立正并向国旗行注目礼,不乱丢国旗,不损坏国旗;依法治国不是挂在嘴上的说辞,爱国主义应该贯穿于我们工作生活的日常。当前明察暗访众多,追责处罚不少,连过马路都有头戴“小红帽”身穿“红马甲”志愿者进行文明劝导,那么对那些不执行《国旗法》,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不升挂国旗的行为是不是也该提醒、曝光或追责呢?对已经悬挂国旗的道路和门店是不是应该由相关的部门进行维护管理呢?国旗悬挂、使用是不是也该自查自纠,或引入志愿者机制和媒体进行监督,提升一下文明意识呢? 

知《国旗法》,才能守《国旗法》,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法才有尊严,爱护国旗,尊重《国旗法》,让鲜艳的五星红旗高高飘扬在中华大地,更要飘扬在中华儿女的心中! 

作者:廖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