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三类物资”跨区运输的通知
(暂行)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组: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城市运行和民生服务的运输需要,现就有关跨省、跨市保障运输事项,以及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组(简称市交通组)、各区(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组(简称区交通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仅适用于在重大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情况下,“三类物资”(即医疗救援物资、群众生活物资和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油、气等相关物资)的跨省、跨市保障运输。
二、跨市保障运输按以下流程实施:
1.市直各部门需要实行跨市保障运输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通行证》报市指挥部交通组,由市交通组审查同意并加盖市交通组印章后,报省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备案。
2.各区因需组织跨市保障运输的,由承运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交通组核准,由区交通组负责向市交通组申报,由市交通组审查同意后报省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备案,由区指挥部负责制发《通行证》;
三、跨省保障运输按以下流程实施:
1.各地各部门因需组织跨省保障运输的,由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市交通组受理和核实;
2.市交通组审核后报市防控指挥部核准,向省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申请,由省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批准和协调运输沿线省级政府或交通管制部门,并制发《通行证》批准通行;
3.承运单位和车辆运输情况,特别是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市交通组。
四、承运单位和车辆进入市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或区域高速公路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及规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通行证》具有法定效力,各级交通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保障运输事项,协调运输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顾全大局,不得干扰、阻碍防控保障运输。
六、战时机制下,可以采用电话、照片、会议记录等方式实施审批,但事后必须及时完善文字资料。
七、联系人:市公安局 陈玉章13908688335;市交通运输局 杨晋 13986420777(微信号:yj287819315)
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组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