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疫情应对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6日制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医废处置单位、应急处置单位和饮用水源地等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方案要求,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分局要对我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医废处置单位、应急处置单位及饮用水源地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确定的定点医院和医学集中留观点。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者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2005), 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督促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督促疫情有关定点医院、医学集中留观点等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专人管理、及时收集、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专车运输、定点处置。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巡查与保护,做好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方案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分局为单位,成立6个现场检查组,对各辖区开展检查。监测站成立1个监测小组,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测。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日下午15时前将前一日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方案强调,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境监管执法、监测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医疗废物和污水扩散传播。要加强自身防护,现场检查时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多用酒精消毒,有条件的可身着防护服,防止检查过程交叉感染。要强化问题查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导致病毒扩散行为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