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为发挥生态环境守法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下的差异化管控,优化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方式,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在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基础上,制定了《鄂州市第二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5家)》,现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间,广大干部群众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的正面清单筛选条件,将公示企业或项目环境管理、环境守法、环境信用、环保手续、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情况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调查核实。
公示时间: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4日。
联系电话:0711-3281855。
联 系 人:金玲
通讯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苑路11号。
邮 编:436099
附件:鄂州市第二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