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记者获悉,根据《鄂州市医疗保障局鄂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要求,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在鄂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预计为全市参保企业减负1.1亿元。
减半征收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对未及时办理网上缴费业务的参保单位,可延期至我市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对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蔡亚文
通讯员:陈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