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一年一度的“防范化解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已经拉开序幕。为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宣传效果,实现“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的目的,根据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6月10日开始至6月底的20天时间里,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造势活动,希望社会公众学习金融和法律知识,提高非法集资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认识非法集资危害,远离非法集资。今刊发《知识问答篇》有关内容。

一、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向社会公开宣传”问题?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向社会公开宣传”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如何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社会公众”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4、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5、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6个典型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

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人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6.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焰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90-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7.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二、如何惩处非法集资

8、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从事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标准将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

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集资诈骗罪量刑或将做出调整。

1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4、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15、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6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如何界定虚假广告罪?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如何防范、监测非法集资

18、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丨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19、预防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职责如何划分?

(一)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是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协调辖区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非法集资问题风险监测与排查、宣传引导、案件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做好所辖区案件集资群众信访稳定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异地区(市)进行立案、调查、处置善后。

(二)行业把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市)两级行业主(监)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打击、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行业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其登记注册部门负责;跨行业经营的,由主营行业(以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信息为依据)主(监)管部门负责。

20、非法集资活动如何监测?

各区(市)政府和市、区(市)两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部门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排查,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地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各区(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对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1、如何对非法集资案件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非法集资活动隐蔽、形式多样、欺骗性强,加之普通群众对于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做到对非法集资案件早发现、早处置还存在一定难度。实践证明,必须从两方面入手解决:

一方面要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区(市)要抓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从本行业、地区入手,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宣传教育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要通过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揭露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识破他们的诈骗伎俩,不断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尽早发现、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制度和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出击,争取主动。二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22、如何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搜集整理工作?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及时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等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提示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上级机关、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23、应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哪几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要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以下四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焰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24、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非法集资属违法犯罪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25、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26、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如何受理?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个人或单位报案以及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案件,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

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其上级部门负责。

27、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个人或单位报案以及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案件,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

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其上级部门负责。

行业主(监)管部门在接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举报后,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8、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内容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应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29、调查取证如何开展?

案件调查取证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由公安机关主办。本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对案情单一、涉及面小、调查难度较小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涉案区(市)确定参与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30、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哪些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31、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广告发布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