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出台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业务整体协作,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实际情况,11月21日,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该《管理办法》是对2014年6月颁布施行的《鄂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稿将原《办法》由6章28条调整为6章33条。充实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对共享原则予以概括;对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3种类型并予以明确,对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共享但不予共享等现象的发生;明确要求对不予提供或者不能按已商定的方式和要求共享政务信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并依据其职责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决定;明确要求社保、民政等民生保障密切的单位以及引导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条件地向社会提供数据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将信息共享工作纳入了智慧鄂州建设目标和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网信办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信息安全进行联合考核、监管,对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经费,并明确审计部门相关职责,以加快我市信息共享和智慧城市的建设步伐。(通讯员电政办  编辑陈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