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

近日,依据《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容错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6月,该局在对广告监测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小区为“无疫之城”,涉嫌利用疫情发布广告进行商业炒作,遂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该公司意识到其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法,迅速撤下广告,并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小区内无确诊病例、无疑似病例。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予以改正,适用《容错清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容错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复工复产,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总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19年版)》执行情况基础上,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量化细化,共列出56种首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适用于首次发生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自《容错清单》实施以来,已对5起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蔡亚文 通讯员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