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地规定有调整!

为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近日湖北省正式印发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改“批后公告”为“批前公告”

结合湖北省实际,规定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调整,明确在土地征收批准前,需履行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发布启动征收公告、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不得申请征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并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必须涵盖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等。征地补偿方案编制完成后,同样需在门户网站和征地所在乡镇、村组发布安置补偿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我国土地征收主要实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经多年实践发现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征收批准前缺乏将土地征收范围、用途、安置方案等告知被征地群众的程序,透明程度不够,农民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因征地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调整,改“批后公告”为“批前公告”,我省及时出台规定,对调整后的征地程序进行细化落实,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

引入补偿安置听证环节

规定还新增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对策和处置预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较大异议怎么办?规定还引入了听证程序,当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县级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此外,县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湖北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传递民生温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来源丨长江云综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