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双轨制”办事指南

主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许可办理“双轨制”。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办理后再进行核查;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 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 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工作程序

1、告知承诺制程序

告知承诺制流程图01

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网上服务(网址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详见文书图例),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主动申请办理的应当依法办理。

申报资料:

①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②营业执照;

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④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①、②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0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检查意见书》无需审批,当场直接出具);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03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流程图01

申请。申请人通过鄂州市市民中心消防窗口或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index.html)进行申报。

申报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①、②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02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03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04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05送达。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点击下载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x

●其他文书样式下载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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