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注意,在鄂州今后这样钓鱼也会入刑

广大钓鱼爱好者要当心了,从2021年12月1日起,如果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钓鱼可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通告规定的禁用钓具主要为四类: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通告同时规定,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属于禁用渔具,在禁捕水域锚鱼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鄂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在长江鱼类繁殖期间进行垂钓,长江干流范围凡属桥梁上、高速公路边、街道边、航道、渡口、港口码头、锚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穿江涵闸泵站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我市沿江主城区段(从雨台山自来水厂取水口至凤凰台自来水厂取水口);燕矶龙王矶江豚保护区域;花马湖、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我市沿江主城区段(从雨台山自来水厂取水口至凤凰台自来水厂取水口);燕矶龙王矶江豚保护区域;花马湖、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记者:陈振亮 通讯员:张正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