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亦可以纸质方式向属地工商所报送)。可以登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egs.gov.cn)“信用信息公示”模块,亦可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hb.gsxt.gov.cn/),按系统提示,完成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年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中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编辑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