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1300余瓶假茅台3人获刑

近日,我市首例由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徐某销售假茅台酒一案公开宣判,徐某等三人被判处一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并销售获利,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元,假酒1358瓶。为逃避打击,徐某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通过某物流公司代为发货、收取货款,期间还雇佣张某、胡某代为送货。

该案本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该院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徐某等三被告人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近日,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处一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三被告人还要承担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1.4063万元。目前,徐某等三人已通过有关媒体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