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燕矶派出所连续查处两起非法捕捞案件

为深入贯彻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精神,鄂州市公安局临空分局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坚持常态化高压严管态势,运用“勤指情舆”一体化作战模式,连续抓获两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嫌疑人。

5月19日3时许,燕矶镇花马湖电排站附近的长江江滩附近,一个黑影在沿着江堤缓缓前行,还不时的蹲下拉扯着什么。“时机成熟,上”。躲在附近一个石头背后的四名燕矶派出所便衣民警一拥而上,将该人员迅速控制,现场缴获渔获物约10斤,扣押“地笼”3个,面对人赃并获,该男子李某青对自己抱着侥幸心理到长江通过“下地笼”形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在江堤水面发现还有许多地笼,但李某青辩解不是他所有,民警分析可能还有其他人也在“下地笼”,于是兵分两路,一路将李某青带至办案区,一路继续冒雨蹲守。

4时许,果然又一名男子鬼鬼祟祟前来收“地笼”取渔获,蹲守民警迅速将其控制,现场扣押18个“地笼”、7斤渔获物,该男子李某志对自己在长江禁捕水域使用“地笼”工具捕捞进行牟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燕矶派出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讯员: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