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年休假的天数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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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天数应该如何计算?

【案例简介】

王某于2019年12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前,王某已经工作了10年。2020年9月,王某提出要休年休假,公司认为王某到公司工作还不满一年,暂不能享受年休假,要等到工作满十二个月才能享受。王某认为自己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并提交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但是,该公司仍然认为,累计工作时间只限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的累计。

【争议焦点】

年休假的天数应该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本案中,某公司计算王某的应休年假工资仅仅依据王某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明显是不对的,应该按其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对应的年休假天数。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1、带薪年假是职工的法定福利,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

2、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福利要维护,累计工龄算天数。

保障职工休假权,两类假日莫计入。

以案释法是普法的方法之一。每个案例有独特之处,上述案例是对企业和职工法律意识的引导,仅供参考。

本期普法微讲堂就到这里啦~

来源:天津经开区总工会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