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小错即改”免罚指引

市场主体犯了小错,立即改正——既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恶劣影响,在我省,这样的情况可以“轻罚”或“免罚”。9月6日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该局近日印发指引,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出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

指引指出,若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

指引还明确了适用相关情形,分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五种。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留点空间”。在执法时做到力度、温度兼得,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