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四项措施”开展临期食品规范管理提升行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督促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近日,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出台工作指南、明确管理规范、强化行政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等四项措施开展临期食品规范管理提升行动。

出台工作指南 制定指导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出台《鄂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指南》,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临近保质期进行界定,制定指导标准。鼓励食品销售者制定严于上述期限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工作措施

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措施,要求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全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对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强化行政指导 完善管理机制 

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对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不得退回食品供应商,不得用于食品生产,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重新销售。          

加强督促检查 压实监管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明确推进时间、列出任务清单,督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落,对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全市50家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超市、商场统一建立了食品销售企业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区)公示牌。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相关工作措施,与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农村食品销售者“四有”(有证照、有形象、有票证、有自查)规范全覆盖巩固升级行动等工作统筹推进,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切实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通讯员: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