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鄂城区市场监管局
对辖区一家
未按时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企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施行以来
鄂城区首次开出的“未按时年报”罚单
据悉,该企业因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年报,其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大数据平台提示,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在每年1-6月及时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是广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自身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鄂城区市场监管局将针对经营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为开展专项排查,加强年报报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贯力度,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引导经营主体按时报送年报,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要积极履行年报报送义务,强化自身信用,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年报的经营主体,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面临信用约束,同时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及多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