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11月1日起
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据了解,黄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担保、冻结情形;购买的住房为家庭名下(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且该房屋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以住房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已支付购房定金之和不足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时,申请人需将差额部分补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统一转入《缴存人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
需要提醒的是
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应根据黄石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留足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本政策实施以前,购房人已支付首付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要求通过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黄石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由配偶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代为申请。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相关手续、流程,如有疑问可拨打12329详询。
来源 | 黄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