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近日,鄂州市民政局、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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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配建要求和程序、建设及验收、设施移交、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

  1.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户不少于0.2平方米且原则上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设计。

  2. 明确在建设、审查、验收等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项程序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操作规则。

  3.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提供《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并签订《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不动产权利归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项目移交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资料清单包括《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备案申请书》《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备案承诺书》《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证明书》复印件和《鄂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复印件。

  4.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建民营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使用,未经区级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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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

各区(经开区、经济区)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有关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 | 鄂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