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解读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域统筹、久久为功,先后投入近十亿元,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主支管网建设,农村污水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截至2023年,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全省排名第二,全面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监管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2023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将该《行动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国家、省、市政策的具体要求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到2025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王蒙徽书记强调,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短板。7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到2025年需达到50%,8月17日,全省农村污水治理现场推进会在孝感召开,我市在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发言。在此背景下,我局牵头制定《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利于加快补齐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生态宜居农村和高水平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

(二)指导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前有以下问题:一是各区(开发区)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均衡,如梁子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7.7%,临空经济区则为47.5%;二是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重建设、轻监管,发挥效益不足;三是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各个环节的监管执法,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不清,协调配合不够,管理和执法效果有限。因此,我市有必要制定《行动方案》,从各方面指导全市各区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二、主要特点

(一)关于治理目标的设定。截至2023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75.47%,但各区(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均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5号)文件,鄂州市目标设定为加强提高重点和薄弱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使鄂州市行政村生活污水达到省定目标,即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80.57%。

(二)关于分区分类治理及技术工艺。鄂州市坐落在长江干流边,素有“百湖之市”之称,需进行分区分类治理,以保护和改善长江干流、长港、新港、薛家沟及梁子湖、三山湖、豹澥湖、花马湖等重点流域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重点目标,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集中村庄为重点区域,分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手册》和《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优先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污水治理设施难以持续稳定运行。

三、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共六个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以及相关附件。

本次《行动方案》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

基本原则为“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重点突出,有序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共同缔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任务目标为完成省定目标,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80%以上,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

重点任务从加强动态排查、推进分区分类、明确技术工艺、完善建管机制、强化日常监测、健全投入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进“共同缔造”等8个方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责任单位。

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强化评估考核等3个方面保障《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