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副局长汪光亮:
一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污染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燃放烟花爆竹会导致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上升,加剧雾霾现象。同时产生大量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以及金属氧化物、碳粒等有害颗粒烟尘,会强烈刺激人的呼吸道,引发气管炎、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二是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尤其在人口密集的城区燃放时,风险更大。掉落的未及时熄灭的烟火可能引发火灾,同时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容易炸伤脸部和眼睛,特别是儿童,安全隐患极大。
三是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严重噪音污染同时会浪费资源。燃放烟花爆竹的噪声分贝高,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同时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料会消耗矿物、林木资源,燃放后超声的碎屑给环卫部门带来严重的清理负担,占用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2014年10月1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禁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