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流程图
3、鄂州市编办行政职权基本信息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 |
子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
行使主体 | 市编办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
申请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3、核准责任: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责任: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证。 5、公告责任: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监管责任: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1)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2)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3)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市属及上级委托授权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备案)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关依据: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
(作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