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推行四级"河湖长制"

6月9日,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我市将全面推行河长制,至2017年底前,建立起市、区县(开发区)、乡镇(街办)、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覆盖全市153条河流、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52个湖泊和注册登记的36座水库。通过3至5年时间,建立河湖长制长效机制,构建水清岸绿、引排畅通、防洪稳固、绿色生态的良好河湖网水系。维护河湖库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功能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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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库)长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片包干的工作机制。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第一总河湖库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河湖库长,全市域重要河流、湖泊及跨区河流、湖泊及石桥、马龙、狮子口水库由市级领导分别担任河湖库长。

 

各河湖所在区、乡镇、村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石桥、马龙、狮子口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级库长,由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库长。其余小型水库由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一级库长,由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二级库长,由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担任三级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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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后,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至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长江干流鄂州段水质优良的比例达到100%,其他河流水质好于III类的比例提高5%以上;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95%;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登记工作。

 

确保列入省政府湖泊保护名录的52个湖泊、注册登记的36座水库(按要求降等报废的除外)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形态稳定;确保水质不恶化,重点城中湖水质III类以下的,提升一个水质等级;确保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控制,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养殖、旅游要求相适应。

 

至2018年,全市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戴静 责任编辑王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