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让生活更美好|鄂州市2.8万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目前,我市有近12万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其中2.8万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以前在农村,老了基本上靠子女赡养或自己种地维持生计。如今,有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只要不得病,这些钱我在农村一个人就够花了。”近日,泽林镇泽林村5组村民肖发秀告诉记者,自去年4月份至今,她每月都能领到42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虽然失去了土地,但有养老保险,她不用担心以后的生活。目前,跟肖发秀一样,满60周岁以上,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市有2.8万人,每月最低领取养老金420元(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我市农村土地征用量不断攀升,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市创新思路,2014年6月率先在全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2014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我市按照省里的政策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为了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我市特别规定:新办法实施后,对于2015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开发区、街办)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一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农民,采取“出口”补待遇。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区(开发区、街办)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并适时按照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为此,我市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保后征”工作原则,财政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的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补偿资金落实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将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30个工作日内,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将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人社部门将该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这为我市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筑起安全可靠的堡垒,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拥护。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盛鑫睿 通讯员黄俊涛  责任编辑李钰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