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编写。
(一)本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五)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怎么享受税收优惠?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怎么享受税收优惠?
答:对于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七)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八)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九)预缴享受优惠,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十)2017年1季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问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问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编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由原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比例加计扣除,提升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由原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提升为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定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提高扣除比例优惠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举例:
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但是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则企业进行2017年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优惠。
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则企业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优惠;若企业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未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则企业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优惠。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怎样获取?
答: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资格获取不需要专门认定或审批。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可对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第二步,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三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评价需要按年进行,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评价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五)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变化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评价办法》规定,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撤销有哪几种情形?
答:根据《评价办法》规定,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怎么办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提高扣除比例优惠不需要审批,直接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享受优惠。
同时,根据《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时间期限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2017年一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关优惠。
三、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编写。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有规定吗?
答:《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公告》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哪些规范和条件?
答: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享受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公告》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五)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答: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六)员工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七)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怎么享受税收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有扣缴义务人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答: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十)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
四、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问答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问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编写。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包括哪些企业?
答: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答: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享受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期限有规定吗?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这次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不能享受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有哪些?
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和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物流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问答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编写。
(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二)《通知》中满2年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三)《通知》中“投资额”怎么确定?
答: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计算。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法人合伙人合并计算抵扣的有什么规定?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
(五)个人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怎么计算?
答:计算个人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时,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资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全部实缴投资额的70%,乘以每名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比,进行计算。个人合伙人以投资额抵扣完经营所得后,再按照投资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有什么规定?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七)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什么条件?
答: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应位于《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八)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抵扣要注意哪些要点?
答:1、抵扣时点: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时;
2、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所得;
3、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
4、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在什么时间、在哪些地区开始试点?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本问答在具体执行中以国家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