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优化城区道路通行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至11月,在主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主城区范围为:以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葛山大道、江碧路、吴楚大道、旭光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连并合围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的摩托车,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之外的燃油或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指“具有两个车轮,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的特种自行车”。

三、此次综合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9月11日至20日)进行宣传发动;第二阶段(2016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实施综合整治。自2016年9月21日起,限制三轮摩托车早7:00至晚9:00在主城区范围内行驶;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面禁止三轮摩托车在主城区范围内行驶。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记分处理。第三阶段(2016年11月21日起)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驾驶摩托车(不含两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保持牌证齐全有效;驾驶人和乘坐人应佩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以及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留,予以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收缴车辆等处罚或处理。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或违法载人、超员乘坐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五、两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用车道行驶,在指定区域顺序停放。

六、禁止组装、拼装、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违者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中小商户和三轮摩托车货运从业人员选择微型货车、小型货车等替代车型从事营运,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上简化手续、政策上予以扶持。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