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 劝烟者无责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网郑州1月23日电 (石国庆)23日,备受关注的河南“电梯劝烟猝死”纠纷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该案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段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