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550元/月提高到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
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下发《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50元/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84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900元/月;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16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童庆 责任编辑 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