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2018年度扶贫政策清单

鄂城区2018年度扶贫政策清单


农业林业扶贫政策


(一)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农林种植业规模经营增加收入。凡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自己的承包地或租赁土地上发展农林种植业的,按所种植的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二)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善生产条件。凡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钢架大棚的,每个标准大棚(面积0.5亩)一次性补助6000元。(与第(一)款不重复补助)。


(三)鼓励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就业,脱贫增收。凡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就业,且工资达到1万元/年・人以上,按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数每人2000元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水产业扶贫政策




(一)鼓励贫困户改善水产养殖条件。凡对精养鱼池进行清淤或改扩建达到标准的,每亩补助500元。


(二)鼓励贫困户发展常规水产养殖。凡进行常规水产养殖的,每亩补助300元。


(三)鼓励贫困户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凡主养名特优水产品的(名优鱼类、特种水产品等),每亩补助800元。(与第(二)款不重复补助)。


就业扶贫政策


(一)由区就业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区劳动年龄段贫困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提高技能。


(二)对贫困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提供财政补贴。集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下乡培训进村期间给予每人每天60元补助。


(三)对贫困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四)贫困人员到省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凭外出务工往返车票(必要条件),或劳务用工合同、工资单据、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此三项之一)、村委会贫困户外出务工证明,每人一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1000元。


(五)在村湾生态公益岗位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人每月发放劳务费828元。


教育扶贫政策


(一)上级出台的教育扶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辖区内在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低保或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提供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酌情减免保教费。


2.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中学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人每年30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4.泛海计划:高中学校享受高中免学费应届毕业高考报名学生(包括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及农村特困供养)、往届高中建档立卡高考报名学生,可申请全省资助1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5000元的泛海计划资助。


5.大学新生路费资助:对参加本年普通高考且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并自愿到校就读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应届高中毕业生予以大学新生路费资助,资助标准为省内每生500元,省外每生1000元。


6.高等教育阶段:帮助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二)区级教育扶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给予鄂城区户籍在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2.义务教育阶段:给予鄂城区户籍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中学每生每年1250元(已经享受上级教育扶贫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此项资助)。


3.中等、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高等教育阶段:给予鄂城区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不含研究生和博士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健康扶贫政策

(一)上级出台的健康扶贫政策


1.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站式”计算,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2.取消住院起付线。


3.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医保“三个目录”,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提高20%,实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4.大病起付标准按政策范围个人自付费用从12000元下调到5000元;大病报销比例在原大病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5.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精准扶贫对象,如果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27种重特大疾病,按照《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执行。


6.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住院费用按政策及时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报销以后,其住院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到90%的,由补充保险按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90%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报销。


7.精准扶贫对象如果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等23种门诊慢性病,凡门诊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到90%的,由补充保险按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与90%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报销。


8.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的住院及门诊费用经过补充保险报销以后,其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补充保险给予100%报销。


(二)区级健康扶助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年封顶线提高200元/年/人,其中持有门诊重症慢性病卡(证)的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年封顶线提高1000元/年/人。


3.贫困人口在本乡镇卫生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区政府予以兜底报销。


4.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按照12周岁以内儿童、成人、育龄妇女、65周岁以上老年人分类设置健康体检项目,并将体检结果录入健康档案中。健康体检费用(90元/年/人)由扶贫专项资金列支。


5.优先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统一购买鄂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包,其个人应承担部分(20元/年/人)由扶贫专项资金列支。


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一)上级民政帮扶政策


1.对贫困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兜底保障。对贫困户中的城乡供养“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分散对象740元/月)、特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月、纳入低保对象生活补贴50元/月)、孤儿(1000元/月)、特困残疾儿童(0-6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及训练补贴1.2万元/年,连补两年)和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等五类人员实行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和基本服务等五个方面的兜底保障。


2.建立农村低保增长机制。目前,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为400元/月。“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力争2019年增长到5400元/年(450元/月),2020年增长到6000元/年(500元/月)。


3.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实施临时救助。梯次最高救助标准为:乡镇民政办1375元;区民政局3300元;市民政局6600元。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个特困家庭一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痴、呆、傻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对象进行托养。符合条件在福利院集中供养对象中的痴、呆、傻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虽享受低保政策,但生活状况仍然较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当地乡镇福利院进行托养。


5.解决特困儿童生活困难。对父母双亡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以及父母因为去世、失踪、改嫁、判刑、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儿童据实申报,全员纳入保障,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生活补助。另外,对这些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救助,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学习教育、心理健康、亲情补缺、文娱活动等方面帮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6.在贫困村全面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未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的村给予资金补助,帮助他们利用集体场地建设包含棋牌室、图书馆、健身室、休息室、电视室,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五室一场”服务设施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服务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


7.支持贫困村建设“2+9”社区服务中心。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贫困村新建、改扩建“2+9”社区服务中心,为群众办事提供服务平台。对建设达标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提供5至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8.全面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逐步完善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对农村因灾倒损房需恢复重建或修缮的困难群众,依据规定予以重点帮扶。


(二)区级兜底保障扶助政策


1.经鉴定为失能等级的建档立卡农村集中供养“三无”贫困对象,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护理补贴860元。


2.经鉴定为半失能等级的建档立卡农村集中供养“三无”贫困对象,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护理补贴100元。


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政策


(一)上级扶贫政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分C级危房改造和D级危房改造两种,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二)区级扶助政策


1.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平均每户一次性补助15000元(计入累计数,不重复补助)。


2.C级危房维修加固的,平均每户一次性补助8000元(计入累计数,不重复补助)。


(三)改造内容与建设标准


1.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


2.尽可能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适用技术,建设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


文化扶贫政策


(一)区政府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每个贫困村以奖代补12万元,帮助建设一个文体活动中心。


(二)看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处)3600元/人・年;看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1处)2400元/人・年;看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共107处)1200元/人・年。


(三)贫困对象学习非遗传承技艺,每个传承人授徒5人,经考核合格后每名受传人补助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