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新修订的《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2日印发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保障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

《办法》规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主要内容为: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长天平台和力合平台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控点位添加、联网接入等工作的抽查、督办和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负责长天平台的运行、维护及长天、力合平台的值守,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支队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进行督办和查处。全市各辖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传输率、数据完整率,市环境监察支队也将进行考核、通报和督办,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考核和监管。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各环保分局、葛店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辖区长天、力合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监管及监控点位添加、联网接入等日常工作;负责长天、力合平台的值守,对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进行查处。

《办法》还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的主体责任和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情形,同时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设备使用不正常、运行不稳定、数据不准确等情形进行了界定。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凤玲 通讯员马青松 责任编辑 赵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