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素称“百湖之市”,全市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为湖泊水域,10月17日,《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备受社会期待和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将为我市实施最严格湖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从总则、规划保护、污染防治、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个方面对湖泊保护进行立法,明确市、区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农业、水产、林业和公安机关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充分体现我市严格保护湖泊、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条例》制定立足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遵循更加严格的湖泊管理规定,体现鄂州特色。要求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限期退垸(田、渔)还湖。鉴于鄂州城乡一体化以及部分湖泊没有设计洪水位线的情况,《条例》规定全市城乡所有湖泊保护区均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定;湖泊控制区按照不少于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划定。
《条例》还要求,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养殖畜禽,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规模养殖畜禽。湖泊水域将实行人放天养,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在制定湖泊生态修复规划的基础上,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补偿机制,并明确修复目标。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施梁子湖水系、花马湖水系、洋澜湖水系等连通工程,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
位于城区的洋澜湖将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并重点巡查,制止以下行为: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在湖泊保护区内种植蔬菜瓜果、饲养畜禽;损害堤岸、植被缓冲区;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擅自截断水源和取用湖水;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在湖泊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湖泊内的船舶没有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及其他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凤玲 责任编辑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