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从市政府办获悉,我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再获新进展,从10月11日起,取消21项市级证明事项,市民办事更加方便。
涉及市环卫局1项。申请人申请办理核准处置时提交的消纳场地接收证明文件,由消纳合同代替。
涉及市教育局3项。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一批、第二批),因学生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而无法明确与学生关系的,原需要提供结婚证,现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证明。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三批),原需要提供租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无法律依据,不再需要;原需要提供缴纳鄂州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凭证复印件,现不需要提供。
涉及市卫计委1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与补发,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办理机构自行查询原记录。
涉及市人社局2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出生证、准生证。
涉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14项。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不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也不需要提供职工本人的工作调动文件(调令或入职证明)。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不需要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此外,退休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公积金,购买本市、异地自住住房(期房或现房)提取公积金,购买本市、异地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等,均不再需要提供单位证明。
据介绍,10月11日,市政府审核通过了证照清单和证明事项清理的情况,确定市级证照清单205项,市级证明事项取消21项。市政府办通知要求,要做好证照清单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公示和执行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强《鄂州市市级证照清单》和《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严禁各单位超越证照清单确立的证照事项行使权力,严禁各单位在群众办事时索要取消清单中的证明事项。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童庆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