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件,日用百货类问题最多!2018年鄂州12315消费维权报告出炉(附案例)

  3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市消费投诉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去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30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3.39万元。

从总体上看,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仍占主导,共1240件,投诉量较多的依次是日用百货类、通信器材类、家用电器类、通信服务类等方面;其次是服务类方面,共813件。

这些被投诉的商品质量问题有哪些呢?

日用百货类投诉352件,占投诉总量的28.38%。涉及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服装类,洗后褪色、缩水、脱线、起球等;鞋类,鞋面破损、鞋帮脱线、鞋跟断裂等。

通信器材类投诉162件,占投诉总量的13.06%。手机市场良莠不齐、销售商售后服务缩水,是投诉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家用电器类投诉112件,占投诉总量的9.03%。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为:消费者购买的电器在运输途中磨损;“三包”期内电器零部件出现故障,经维修后使用不到1个月又发生故障;购买电器时,商家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此外,在服务类投诉方面,分列前三位的是通信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类、居民服务类。

通信服务类投诉主要表现为:设置门槛不让消费者自由选择携号转网;网络信号差、经常掉线、承诺的网络兆数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通信运营商收费名目繁多,且强制收取消费者短信费;有线电视服务部门服务不到位,导致经常无信号、没网络,且不能及时维修等。

互联网服务类投诉,主要涉及互联网购物、电视购物等商品质量和售后纠纷。

居民服务类投诉,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摄影等方面,涉及美发导致头发受损、摄影预付卡消费等问题。

面对居高不下的消费投诉量,以及不断翻新的消费陷阱,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靶向式”抽检力度,对重点领域投诉集中的重点商品、服务质量加强监管,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排查,研究、探索更加积极有效的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为全市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免费拍照“不免费”  红盾出面护权益

【基本案情】

5月29日,市民方女士打电话到鄂州市工商部门投诉:称她5天前在微信看到某小区某儿童摄影楼广告宣传“到该店领1299消费券,可以免费拍照”,于是方女士叫朋友代她去领了券,但领券的时候,店方要求交500元的押金,当时朋友就代交了,店方称押金不退,必须拍照了才能退款。听说交了钱,方女士很气愤,觉得店方是诱导消费。现在方女士要求店方退款,但店方不退,于是打电话到工商部门,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指挥中心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证实消费者所诉属实。经工商人员调解,最终,店主将500元押金退还给方女士。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宣传“到该店领1299消费券,可以免费拍照”,是一种要约行为,其作为要约人是受约束的,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保存好相关证据,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商家误导消费者,红盾维权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9日,家住武汉的袁先生打电话到鄂州工商部门投诉:他于9月初花了24万元在鄂州市花湖XXX家具店购买的家具可能涉嫌假冒产品,找商家退货遭拒绝,于是投诉到工商部门,希望工商部门查处并要求赔偿。

【处理结果】

经工商部门调查了解后,发现鄂州市花湖XXX家具店代理XXX品牌,也代理别的品牌,也有别的品牌授权委托书。袁先生当时想买的是XXX品牌家具,但家具店推荐的是别的品牌,而且当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误导了消费者。经工商人员多次的调解,鄂州市花湖XXX家具店退还袁先生20万元,投诉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完全满意。

【案件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该案XXX家具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只换不退强交易 工商挺身来维权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7日,消费者周女士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鄂州市花湖XX艺术培训中心不退培训费。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周女士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原来,周女士在鄂州市花湖XX艺术培训中心给小孩花费898元报了8月6日至8月24日的一年级暑期班课程,8月6日,第一次课程学习后,周女士发现培训课程内容与小孩的年龄不符,并且从培训中心工作人员那得知,此课程只能上到8月10日截止,剩下的课程安排在周末。周女士认为该课程培训时间有变化,打乱了计划,要求培训中心退款,但是培训中心只换课不退款。

【处理结果】

工商工作人员通过周女士与培训中心的课程老师取得联系,确认周女士所说课程计划更改的情况属实,课程老师表示退款事宜自己做不了主,需找培训中心负责人,向其说明课程发生变化属于培训中心单方面的违约,工商调解人员辗转找到培训中心负责人,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经调解,培训中心最终退还消费者学费898元。

【案件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未经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换课,消费者周女士有权要求退款。

案例四、老鼠出没受惊吓 红盾维权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3号市民陈先生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他于2号晚上入住城区XX酒店,进入房间后,打开房间柜子,准备把包放进去,突然从柜子里面跑出一个老鼠,当场把人吓倒在地,脚歪伤了,医生开具证明要求休息7天,这7天的误工费我要求店家给出,店家不同意,于是,打电话来,请求工商部门出面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去现场,调查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经现场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陈先生人民币1000元整,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此案中,陈先生入住酒店受惊吓,导致受伤,商家理应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

案例五、宣传打折误导消费者,工商出面退款还道歉

【案件简介】2018年12月15日,周先生向鄂州市工商部门投诉:称其收到XX药店发的宣传单上注明12月14号到16号全场药品 8折,15号去购买药品,但是购买的阿莫西林没有打折,按原价收的,去问他们说是哈药集团不参与打折,但是他们发的传单是宣传是全场8折,涉嫌误导消费者。周先生多次找该药店负责人要求退款并赔偿往返路费未果。投诉到鄂州市工商部门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当天前往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消费者周先生当天购买的阿莫西林药花了100多元,没有享受8折优惠。

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该店同意退款,药品不收回免费赠送给消费者。因消费者拒绝在到药店里拿退款,药店负责人将退款送到工商工作人员手中,请工商工作人员转交给消费者,并当场打电话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该药店负责人并承诺:将对宣传单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改正。

消费者周先生第二天从工商人员手中拿到退款,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评析】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商家利用促销活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商家确有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为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六、理发要交保险费?红盾出击解迷惑

【案件简介】

3月14日,严先生打电话到鄂州市工商局部门投诉:他于昨天到湖北鄂州来办事,在我市某美容美发店剪头发,剪完头发后,店员要他付款100元,当时他就看了一下墙上的价格表,上面显示剪发98元,于是就问怎么要收100元?店员说多收2元是保险费,他觉得奇怪,理发还要交保险费?从来没听说过,于是气愤地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请工商部门出面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得知,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

经工商工作人员调解,该美容美发店负责人回复不知道此事,经了解,是店员身上没有零钱,再加上觉得找2元钱麻烦,所以说是保险费。该美容美发店马上退还多收严先生的2元钱,并对消费者严先生赔礼道歉,对店员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虽然侵权金额不大,理应找给消费者的零头因怕麻烦而不找给消费者,实属不该。同时,警醒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案例七、 加油承诺送礼品,工商出面来兑现

【案件简介】

尹先生12月27号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他于在11月份的时候在XXX加油站加油,当时加油站宣传,加了三次200元的石油送礼品。由于一直没时间来,现在过来对方不送了,特打电话过来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得知, XXX加油站从10月至12月底确实在进行加油送礼品的活动,凭加油时加油站发放的印花兑换,礼品兑换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0日。由于工作人员没有把活动解释清楚,导致消费者认为不兑。

经工商工作人员调解,加油站负责人为尹先生兑换了礼品,并对因工作人员失误对尹先生赔礼道歉。尹先生表示同意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八、买水果被“蜜蜂”蜇,红盾倾情来维权

【案件简介】

2018年9月26日,黄石市民彭女士打电话到鄂州市工商部门投诉:她于24号到花湖开发区XX水果店去买水果,在挑水果过程中店内的蜜蜂把她的手给蜇伤了,当时找商家,营业员说没什么问题,当时就没在意。但是25号早上起床后发现手指就出现红肿,一直肿到手臂上来了,伴随头晕和恶心,后来去黄石二医院检查,说是有毒素在里面,现在要求商家负责赔偿医药费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很重视,立即派工作人员去现场,调查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经现场向商家宣传法律法规,经工商人员调解,水果店老板当场打电话给彭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彭女士200元作为赔偿。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此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水果过程中受伤,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赔偿。

案例九、购买到真叶假花  红盾维权暖民心

【案件简介】

2018年9月25日,市民郑先生打电话到鄂州市工商部门投诉:他23号在城区南浦路经营的XX园林景观买了一盆天堂鸟的盆景花,价格是30元,买回家后发现叶子和根是真的,上面的花是假花,是塑料花,当时商家也没说明,很生气,于是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举报后,工商部门很重视,立即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商家承认事实,说并非故意欺骗消费者,他也是从别人那里买过来的,当时为了美观效果。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打电话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同意更换花或者退款,郑先生表示同意退款,并希望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在真盆景中插假花,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提出赔偿。

案例十、秒杀商品发错货,红盾调解助维权

【案件简介】

2017年7月17号市民郑女士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她于2018年7月6号在网上鄂州市XXX商家秒杀购买了一双镂空的鞋,8号收到货,发现不是镂空鞋,商家发错货了。于是9号在网上点击申请换货,但是该商家不同意,要求退货重新买。但是鞋子当时秒杀价是49元,现在涨价到118元,有69元的差价,郑女士不同意鄂州市该商家的做法,要求换货或退差价,请求工商部门出面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去现场,调查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解:鄂州市XXX商家给投诉人退款49元,补偿69元处理。郑女士表示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此案中,郑女士秒杀到商品,商家发错货,商家理应赔偿。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戴静  责任编辑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