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毙砸运钞车男子,会否被追刑责

该男子用脚步追赶运钞车并用石头追砸运钞车的行为,其导致的社会危险依常理应达不到“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程度。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0月27日中午,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一名男子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在追了数百米快要追到运钞车后,男子被负责运钞的安保人员开枪打死。目前,警方已封锁了现场,正在现场走访勘查,具体原因还在调查当中。

追砸运钞车的人被荷枪实弹的安保人员直接用枪击毙,大多数人可能还只是在电影里看到过。这引起舆论热议。那么,用枪击毙砸车男子的做法是否合理,又是否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而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获得省级公安机关核准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可以依法配备、使用枪支。可见,运钞车安保人员乃是普通的企业从业人员,不具备国家公职身份,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执法权。这决定了其配备、使用枪支的行为,必须严守自我防卫的目的和界限。

为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国务院制定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第六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只有当“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抑或“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枪支。

虽然还不清楚该男子的行为动机是什么,也不清楚该男子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但该男子用脚步追赶运钞车并用石头追砸运钞车的行为,其导致的社会危险依常理应达不到“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程度。在摆脱追砸的过程中,安保人员应当优先选择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该男子的暴行。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开枪的安保人员有任何不法的个人目的,开枪击毙砸车男子很有可能只是慌乱中的因应不当。开枪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司法机关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但这至少说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对于枪支使用的操作流程需要进一步细化,对相关人员临场突发应变能力的教育培训还需进一步加强。(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 编辑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