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4日晨,泽林镇一家水泥厂工人上班时,发现保卫室内一片狼藉,值班员肖某某浑身是血、横躺在地上。经赶来的医生的检查,肖某某已经身亡。
警车随后呼啸而至。从现场留下的打斗痕迹来看,肖某某不会是自杀,应属他杀。警方在现场提取的血掌纹和指纹也佐证了这一点:应是一名男子作案。
肖某某为何招来杀身之祸,是仇杀?还是因为保卫室里有水泥厂的保险柜?令人奇怪的是,保卫室的门锁并无撬动痕迹,歹徒似乎是轻车熟路,难道是“内部人”所为?经过多轮排查,曾在该厂工作过的汪某浮出水面。
一进派出所,汪某立即坦白:他早就盯上了厂里的保险柜,找机会偷配了保险柜的钥匙。12月3日凌晨3时,他利用曾在厂里工作的便利,很快就窜进了保卫室。他在慌乱打开保险柜时,由于声响太大,惊醒了值班的肖某某。为遮盖罪行,他杀害了肖某某,并把行凶的铁锤、拖把柄扔进附近水塘,将血衣、血鞋丢进自家土灶里烧掉,之后逃到了妻子的工作地杭州。
2004年6月29日,法院审理此案时,汪某却全盘翻供。他咬准没有物证,称是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交待了不实的情况。案件的焦点转到了案发现场,汪某辩称,他晚上9点后确实进过保卫室,也因此留下了指纹、掌纹,此后便离开了。至于肖某某为何被杀一概不知情。单靠几枚指纹、掌纹岂能判其犯罪?
负责此案的李晓宝肩头承担了很大的压力。她冷静下来,针对汪某的说词,多次重返犯罪现场调查。
2004年7月16日,此案再次开庭时,李晓宝向法官提交了几份证据。经过她大量走访和指纹、脚纹的技术检测证实,案发当天下班至肖某某尸体被发现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除汪某外的任何外人来过水泥厂。经汪某的妻子及其狱友证实,汪某曾向他们谈起过杀人之事,是为旁证。
2004年10月,汪某被执行死刑。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童庆 责任编辑李钰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