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4〕8号)要求,制定《鄂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
一、标准认定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提前淘汰黄标车是指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在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提前1年以上交售给本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详见表1)。
黄标车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提前淘汰的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本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二、补贴条件
提前淘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可享受相应补贴:
(一)2014年1月1日前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
(二)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三)车辆保持完整,没有私自拆除车辆配件的;
(四)非财政供养单位的;
(五)非财政资金投入购买的;
(六)未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
(七)不属于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
三、补贴期限和标准
对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车主,很据不同车型给予不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表2。
四、办理流程
(一)交售黄标车。由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将车辆交售给鄂州市物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该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黄标车残值货款。
(二)黄标车注销。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其中,证照不全的黄标车注销登记,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查落实。
(三)补贴款申领及审批。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凭证,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填写《鄂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审核通过后,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交付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五、责任分工
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解并督促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期完成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实施监管;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机动车数据建立全市黄标车数据库和提前淘汰补贴信息系统。
市公安局负责准确提供鄂州市黄标车车籍和车型信息,为市财政局测算补贴额度提供依据;负责控制外地黄标车转入我市;负责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负责审核申请补贴的车辆是否为强制报废机动车、是否为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与淘汰黄标车的一致性;负责提前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监督报废黄标车拆解工作;负责依法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规定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并拨付黄标车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车辆是否为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负责统计全市淘汰补贴资金发放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报废、回收工作;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与淘汰车辆的一致性;审核淘汰的黄标车是否享受国家补贴;负责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负责统计全市车辆报废回收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黄标车营运监管,对黄标车及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负责妥善处置由淘汰黄标车可能引发的运输公司不稳定问题;负责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营运机动车数据。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黄标车信息,负责督促全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黄标车无条件在限期内淘汰,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无补贴资金。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加大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淘汰黄标车补贴办理、发放过程加强监督。
六、相关要求
该《方案》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该《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