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意外摔伤,谁之过?法官判决医院无责

身边案怎么看怎么判·鄂城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


2017年8月3日,13岁的汪某某在我市某医院手术室外等待病人,在其准备下楼拿外卖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粉 碎性骨折。汪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遵医嘱定期检查。汪某某多次找该院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9日,经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不构成伤残。保洁员吴某某证实汪某某摔倒区域当时地面并无水渍。 

法官断案: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汪某某的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汪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损害发生的地点可能有危险源而该院未尽警示义务及采取必要措施。事故发生后,该院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将汪某某送至该院骨科进行救治,其行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汪某某摔伤无证据证实与该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实该院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该院不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市民看法:汪某某当时在医院看望其住院母亲时摔伤,且摔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对于汪某某本人及其亲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汪某某起诉医院,从情理角度考虑,不难理解。但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汪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有赔偿责任,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可以接受的。 

法律知识: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的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危险发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温馨提示: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也是团体保险的一种,是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一种保险,由学生入学时自愿投保。由学校代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只交纳100元或120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其最大特点就是保费便宜而保障范围较广泛,比较适合未成年学生。各保险企业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学平险条款,各公司的条款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赔偿规定等会有一些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