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看鄂州|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9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闯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周闯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范国猛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周闯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纠集被告人范国猛、熊新华、徐久刚等人,为争夺所谓“江湖地位”,逞强斗狠,为非作恶。1997年4月,周闯、范国猛等人报复伤害致周某某重伤案件,在城区有了恶名。为争夺势力范围,该组织实施了2000年6月故意伤害陈某某案等系列重大恶性案件。至2012年,形成了三十余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周闯负责决策和指挥,至2012年7月后转为幕后操控,由范国猛负责直接决策、指挥。该组织宣扬“要听从‘老大’的号令”等不成文规约和纪律。该组织通过插手、强揽工程,实施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聚敛钱财,“以黑养商”,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刀具等作案工具,以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1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5起、敲诈勒索4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5起、赌博1起、串通投标1起、违法行为10起,共致1人死亡、5人重伤、12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凤凰街办百子畈村、樊口街办范家墩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上述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部分被告人还实施了个人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周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范国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步发展成为领导者,应对其本人参与及实际担任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邱文建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旁听宣判。 

又讯  9月11日,华容区人民法院对黄韩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黄韩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者一定数额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黄韩、黄毅、黄功能、黄肖、柳欢等人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实施打砸陈镇批发部,后将该批发部经营者陈某某砍成轻伤。此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陈亮、高风等人陆续加入,通过“2006年9月故意伤害高某某案”“2007年故意伤害张某某等人案”“2010年电厂路口聚众斗殴案”,确立了该组织在黄矶村及周边一带的非法强势地位,先后网罗尹防修、黄世威、秦昌胜等人分别在罗庄村、黄矶村等地实施22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被告人黄韩操纵、破坏基层自治组织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韩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黄毅等19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宣判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等参加了旁听。

鄂州融媒体中心记者:温博侃

责任编辑: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