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办法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2016年2月6日鄂政发〔201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近年来,在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处置非法集资的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要求和国务院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问题的危害性、严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强化监测预警,全面风险排查

当前,要更加重视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力争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化解非法集资隐患。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度风险排查,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重点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一线把关职责,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深入推动防范工作落实。

(二)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大规范监管力度,在严格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的同时,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和分析报告。

(三)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各地要制定完善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方案,强化各类投融资类机构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企业,进行名单制管理,研究处置对策,加快风险化解进度。

(四)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软件等技术手段,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五)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群众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防范工作,实现苗头管控,使非法集资案件少发生、不发生。

三、讲求方式方法,依法稳妥处置

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讲求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科学研判,分类处理,坚决打击和稳妥处置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金融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一)严防区域性、行业性风险。明确重点,将投资理财、担保、房地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等领域作为重点,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风险防范和排查工作,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风险点的管控。

(二)加大跨区域案件办理力度。强化协调,制定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案件协调程序,加大案件办理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维稳原则落实责任,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依规处置案件,积极稳妥做好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有效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四、坚持疏堵并举,改进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用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市场、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和企业的资金需求。积极开展银企对接,解决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解决银行抽贷、压贷问题,着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完善民间融资制度,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全面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让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一)建立全面覆盖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宣传出版广电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层层推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

(三)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和清理。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媒体自律责任,严把广告审查关口,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四)强化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科学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六、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进一步完善省级与各市(州)、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维护稳定、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进一步做好处非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因重视不够、防范措施不落实等主观因素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排查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排查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作用,省处非办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细化措施,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省处非办要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