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医师实施急救穿上法治“防护服”

黄朝晖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开始施行。新《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从法律层面对医师实施急救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前置豁免,为广大医护人员穿上了法治的“防护服”。

对医师而言,救死扶伤是天职,生命至上是信条。近年来,医师在公共场所遇紧急情况予以施救的情况常有发生,有的救助成功,获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称赞和公众的好评,但也有的因为救助失败,被受助者告上法庭,陷入长期的纠纷和诉讼之中。

严格来说,医师在公共场所对危急病人实施急救,并非其分内职责。医护人员职业责任的最明显标志,是其所做的工作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很显然,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并非为了报酬,只是由于自身拥有医疗方面的特长,出于个人良善之心及其职业道德,才会行急救之举。从医疗专业角度讲,实施急救受到时间、条件、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也与病人的病情、体质、年龄等息息相关,任何人都无法保证百分之百救助成功,施救措施有瑕疵甚至产生不良后果,很难避免。如此看来,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可免责显得很有必要。

从法律层面看,“医师急救不担责”是对上位法法律精神的转化运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被称为“好人法”条款的法律条文,为“医师急救不担责”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

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层面看,与人为善、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一直延续和倡导的优良传统。立法规定“医师急救不担责”,鼓励医师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有助于唤醒社会良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为善行立法,为好人撑腰。新《医师法》的施行,彰显了社会文明,有助于营造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体现了制度文明和法治进步。

编辑: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