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8连涨,惠及5万多人

5月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4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大幅提高,惠及近5万名城乡低保和“三无”对象。

这是继2010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八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50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每人350元/月提高到400/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670元/月提高到74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此次提标后,城市低保增幅为10%,农村低保增幅达14.28%。农村低保提标幅度高于城市低保幅度,旨在为了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低保之间的差距。

据了解,根据《鄂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的,定为低收入家庭。

2016年,全市共为城乡低保对象27412人次,累计发放低保金10105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3867户7173人,发放低保金3467.95万元;农村低保对象12194户20239人,发放低保金6637.43元。

“此次调标幅度较大,下一步,民政局将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测算收入,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进行补差。同时,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将认真做好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准确认定保障对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局长潘德江说。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戴静 通讯员吕利广 责任编辑王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