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启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9月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启动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被列为普查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根据安排,明后两年将完成全面普查和成果总结发布。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全国性的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作为一项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从而有利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鄂州建设。

按照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朝晖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