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划定了这“十八个不得”

日前,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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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审查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通知》明确了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通知》严格了审查标准

划定“18个不得”,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个,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等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个,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涉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个,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涉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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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程序,全市将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我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为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鄂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盛春花 责任编辑陈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