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非法集资案如何处置善后
3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哪些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依法查处。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行业把关。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打击、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及时果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要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评估非法集资态势,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最大程度挽回非法集资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减少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的危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又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七)资产优先。把依法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处置善后资金来源。
(八)积极稳妥。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整个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始终,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注重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34、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35、行政部门的性质认定是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指出,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36、非法集资处置善后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如何确定?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和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的案件,由区(市)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行业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登记注册部门牵头负责上述工作。
对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区(市)成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
37、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牵头区(市)如何确定?
市内跨区(市)案件,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区(市)的,涉案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市)为牵头区(市);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区(市)为牵头区(市)。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涉案区(市)的处置善后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行业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一般情况下,处置善后牵头区(市)和案件主侦区(市)应为同一个区(市),集资参与人众多、情况复杂、案件侦办和处置善后工作特别艰巨繁重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牵头工作可由市处非领导小组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集资参与人所在地、涉案金额以及涉案财物所在地等情况,指定案件主侦区(市)以外的区(市)负责,其他涉案区(市)协办。
38、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39、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哪些涉案财物应予追缴?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40、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41、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哪些?
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所得以及先行变现的资金、诉讼终结后变现的资金。
42、处置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应如何管理?
涉案资产变现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43、集资参与人向哪个部门申报登记债权?
未立案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债权债务和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确认工作。已立案的,由公安机关结合案件侦办工作,开展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工作。公安机关应就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询问并做出询问笔录,并由非法集资参与人签注确认。
44、非法集资案件资金清退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的案件,由区(市)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集资组织者进行资金清退;行业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登记注册部门牵头负责上述工作。
对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由专案组负责组织实施资金清退工作。
45、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清退资金范围和顺序如何确定?
非法集资案件资金清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分类清退的原则,对拟清退资金性质属违法所得还是自有资金、对资金受让人身份属一般民事受让人还是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区分,对不同性质资金、不同身份受让人实行归类清退。
清退资金充足,能够覆盖应清退额的,按照应清退额实行全额清退;不能全额清退的,在同一性质资金和受让人范围内按照统一比例进行清退。
46、清退集资款项的原则如何掌握?
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
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