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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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大案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宁。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两家公司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作案手段:编造神话+虚假项目+装点门面+亲情诱骗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丁宁等人为吸引更多的群众,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二、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丁宁等人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

三、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丁宁等人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同时,线上线下都是铺天盖地的e租宝广告,甚至有广告明显为其代言,使群众误以为真。

四、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e租宝参与人数众多,原因之一是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口口相传,“熟人传熟人”,使得集资者不断非法获取资金。

案件警示:警惕互联网平台高额回报骗局

伴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线上线下相互结合,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区快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从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蔓延。手段多样、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让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难度加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非法集资的钱款往往已经用于偿付高额利息、企业运作和运营支出以及犯罪分子挥霍,追赃挽损难度大。还有,金融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有2至3年的周期或更长,在被告人无法兑付时才会案发。由于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正规投资,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

披着“合法外衣”下的勾当

——“邦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非法集资期间,蒋洪伟大量挥霍集资款,其他同伙均非法获得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数额不等的业绩提成。

作案手段:超范围经营+庞氏骗局

1、超范围经营。本案中,案犯蒋洪伟及相关邦家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情况下,以相关邦家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额回报,通过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

2、制造庞式骗局。为骗取投资人持续投资,蒋洪伟等人将后期集资款多数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给集资人造成投资收益可观的错觉,不断滚大了非法集资的雪球。

案件警示:警惕合法公司超范围经营业务的集资骗局

邦家的前身是蒋洪伟于2002年12月成立的“广东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世纪”),主营保健品研发营销业务。曾经在无数个场合,邦家董事长蒋洪伟以“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企业家形象出现,他还曾宣布公司计划于2013年在纳斯达克上市。2008年—2012年短短4年间,邦家由几家分店扩张到全国58家分店,这种高速发展的资金来源靠的就是“集资”。邦家前员工曾透露:“公司的确向社会进行集资,资金分为三大块:一是员工的工资占六成;二是用于租房、买器械、买日用品、开讲座、旅游等等日常支出,占两成;三是两成资金都流向蒋洪伟妻子赵静开的投资公司里”。但是据了解,“邦家和绿色世纪平时的销售收入每家店每年连10万元都做不到,素食斋装潢豪华,吃的人很少,一直靠拆东墙补西墙。”同时,蒋洪伟宣传的“耐用生活品”租赁业务也并未真正展开,缺乏市场空间。任何经济往来都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如果一些“项目”利润高出银行利率太多,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以免上当受骗。

民间借贷变成吸金“黑洞”

——青岛王某某等人非法集资案

2008年7月,王某某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并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王某某以顺驰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面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存款。王某某纠集刘某、孙某某、耿某某等人与其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负责签约室工作,监督财务部的工作;孙某某负责公司部分对外放贷工作,并负责公司商丘路分公司接待部分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事宜;耿某某负责理财部工作,参与洽谈借款事宜。王某某根据投资者的意愿与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初期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20%。后来为了吸收更多的人投资,王某某采取加息的方法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月利率涨至1.7-4%不等。

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2年3月6日,王某某伙同刘某、孙某某、耿某某等人向29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7亿余元,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4700万余元,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5亿余元。

王某某等人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8月,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其另犯的合同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作案手段:广告宣传+高息诱惑

1、广告宣传制造声势。王某某纠集他人以顺驰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高额收益诱惑。王某某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借款年利率高达20%。后来为了吸收更多的人投资,王某某开始给投资人加息,月利率涨至1.7-4%不等。

案件警示:警惕民间借贷高额回报

近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持续活跃,非法集资案件也呈多发态势。部分投资人贪图高额收益回报,轻易将资金出借给他人。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投资人的这一心理,抛出高额受益的诱饵,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活动。一旦资金链断裂或案犯卷款潜逃,投资人便无法收回资金,甚至可能血本无归。对民间借贷活动,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通过正规途径投资理财,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谁抹黑了“香格里拉”

——山东郭某某集资诈骗案

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虚假项目+虚构上市

1、注册空壳公司。郭某某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成立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

2、虚构项目。郭某某编制了公司将与淄博某水处理公司合作开发水库水厂、温泉假日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淄博高新区合作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藏医院的计划书。以此为名,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募集资金。实际上,淄博某水处理公司曾与香格里拉公司达成开发温泉的合作意向,后因其投资不到位而终止,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项目合作,与淄博高新区的合作项目也是子虚乌有。

3、谎称上市。为达到不给投资群众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目的,郭某某又抛出了一个诱饵,通知各推广站对外宣传: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发行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要求原“新产品”购买者以每股2.8元的价格申购股权,并公开承诺金藏煌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购买者即可获得每股3美元的回报。各推广站此后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余元。为提高推广站积极性,郭某某规定推广站享有购买股票业绩每股0.2元的提成、“新产品”订购转股每股0.1元的提成。

案件警示:警惕高额回报的“钱景”

“高额回报”这个诱饵,是非法集资者屡试不爽的“绝招”。在高额回报的“钱景”面前,许多人将自己的血汗钱投进了所谓的“项目”。结果,等待投资人的不是高额回报,而是集资款化为乌有的消息。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老年人是主要的受害群体。老年人为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手中总会留一些“压箱底”的钱,而这些养老钱如今却成了骗子们眼中的“唐僧肉”。各种套钱圈钱陷阱,盯上了老年人的积蓄。老年人上当受骗主要有两个因素: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和假冒伪劣产品夸大的疗效。老年人对新型犯罪形式和诈骗手段缺乏了解,再加上这类诈骗案的犯罪手段非常隐蔽,老年人在未完全了解投资对象的情况下易轻信劝诱。

高额回报陷阱:中圣药业的骗局

——山东中圣药业朱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9月,朱某某注册成立山东中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药业)。公司自成立后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负债数额巨大,将全部资产通过反担保方式抵押给债权人。2007年初,朱某某产生了以中圣药业名义从民间集资的想法。2007年3月,朱某某在济南认识了王某甲、王某乙和郑某某等人,朱某某声称中圣药业生产形势很好,产品利润特别高,企业正准备上市,现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希望王某甲等人帮他高息集资,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中圣药业生产经营,使用时间一年左右,上市后即可偿还全部借款,朱并与王某甲等人商定了集资和支付方式。在高额回报的引诱之下,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向各自的亲朋好友宣传中圣药业高息集资的信息,并多次组织群众到中圣药业参观,由朱某某亲自向受害群众介绍企业情况,鼓动受害群众为中圣药业集资。同时,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积极发展下线参与集资,扩大集资规模,致使270余人受害。自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11月20日,朱某某通过王某甲、王某乙和郑某某等人非法筹集资金累计1.57亿元。

朱某某收到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筹集的资金后,未经公司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其中1090万元用于其个人收购张某所持有的中圣药业股份2400万股,使其个人名下持股2600万股,成为中圣药业大股东和中圣药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为使非法集资顺利进行,2007年6月,朱某某还用先期集资的700万元注册成立了泰安复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其融资的平台。复盛投资注册成立后,朱某某又将注册资金700万元转出用来归还中圣药业的银行借款及支付集资款产生的利息、本息、提成等。

因中圣药业无力归还集资款,部分投资人于2008年7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8月4日,朱某某主动到泰安市公安局投案。2008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甲、王某乙抓获归案。

2010年1月2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作案手段:高息诱惑+虚假上市

1、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朱某某许以按集资总额的15%提成,每十天一笔,一个月三笔,三个月九笔为一期,到期偿还本金,利息20%,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各付10%利息。每次集资时从当期集资款中直接扣除应当支付的提成款、前期利息及应当返还本金以后,再将剩余资金交付给中圣药业。

2、编造上市谎言,骗取受害人信任。为达集资目的,朱某某除将负债累累的中圣药业宣传为生产形势很好、产品利润特别高外,还大肆鼓吹企业半年后就可上市,上市后即可偿还筹来的资金,以骗取受害人信任。

3、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构筑资金运作平台。因中圣药业的企业账户被查封,为便于非法集资资金的运作,朱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注册成立泰安复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复盛投资注册成立后,朱某某又将注册资金转出归还中圣药业的银行借款及支付集资款产生的利息、本息、提成等。

案件警示:树立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并在前期积极履行合同承诺蒙骗参与者,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实际上非法集资活动都是用后来参与者的资金支付前面参与者的本息,制造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并大肆挥霍,一旦资金来源枯竭或不足以应付支出,后参与者将血本无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要树立投资风险意识,如果盲目听信不法分子的谎言,倾尽多年积蓄甚至举债参与所谓的投资活动,最终可能是血本无归的结局。

“卦仙儿”伙同他人非法集资13亿元

——河南鹤壁市毛某非法集资案

5年前,河南鹤壁市人毛某一直在鹤壁城区的公园里摆摊,给人算卦为生。随后几年,他的变化让周围所有人咋舌,开公司、到处融资,然后成为富豪,到处赞助。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毛某同伙四人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方式,先后成立了琦新公司、明昆公司、宏远公司、众圣公司和炳达公司,并担任要职。毛某等人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仅将少量集资款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将大量资金用于炒股和信托投资等高风险行业,并购买高档住房、车辆归个人使用,造成巨额亏损。

2012年下半年,明昆等五公司资金链断裂,五被告人商定,继续加大吸收存款力度,为逃避侦查及返还资金,安排人员将明昆等公司相关会计账目予以销毁。

经鉴定,自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五被告人开办的公司累计非法集资13.7亿元,未归还非法集资款3.4亿元;集资群众共申报未归还资金2.8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资金用途,以高息为诱饵,采取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逾13亿元,致使群众遭受2.8亿余元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严惩。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毛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郭某、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董某分别被判刑15年、14年。

作案手段:虚假担保+虚构项目+高息诱惑

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毛某等人采用明昆公司对琦新公司、众圣公司、炳达公司吸收存款进行担保,谎称将吸收的存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大宗交易等,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方式非法集资。同时,为增强可信度,毛某鼓吹自己的“鹤壁十大杰出青年”、“鹤壁市十大经济人物”等荣誉称号,大肆宣传,蒙骗广大群众参与。

案件警示:高额返利背后往往是巨大风险陷阱

犯罪分子炮制出各种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加以各种虚假宣传,许多投资者受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和刺激,蜂拥而至,最终遭受财产损失。毛某等人非法集资案带给每一个投资者深刻的警示:一个企业无论其背景多么深厚,外表多么光鲜,宣传多么到位,其业务的合法真实性和收益的合理性才是投资者考量的根本因素。市处非办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对企业、项目或理财产品的投资一定要基于理性的判断,勿轻信企业“担保”和“名人”效应,勿追求高收益忽视风险盲目投资。切记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投资收益,坚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利用P2P设置非法集资陷阱

——深圳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2013年10月底,“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约人民币1.3亿元。东方创投网站投资人数超过1300人,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承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

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期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某个人支配。东方创投吸收资金中,一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购买不动产投资,另一部分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提现需求。

3个月后,邓某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提现困难。犯罪嫌疑人邓某、李某某相继到公安机关自首。

作案手段:虚假借款信息+高额回报利诱

东方创投通过公开宣传,向投资者承诺“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并许以3%至4%的高额月息收入,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吸收了约1.3亿元资金。

案件警示:警惕网络P2P非法集资陷阱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作为广大群众,一定要了解网络借贷经营者所必须坚守4条红线: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房地产开发实为集资骗局

——江苏石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省宿迁市人石某某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1万元每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集资金额合计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本案另一名案犯王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其余资金被放贷给他人或用于个人高档消费。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案手段:虚假项目+高额收益+“庞氏骗局”

1.以房地产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本案中,石某某个人成立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吸收资金,实际上吸收的19亿

2、余元资金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王某某吸收的3.1亿元集资款中,用于经营的也只有约0.67亿元。其余绝大部分集资款或者被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或者被挥霍。所谓的投资房地产项目只是一个谎言与噱头而已。

3、高额收益回报诱惑。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广大投资者在其允诺的高额收益诱惑下纷纷投资,使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4、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投资者本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为了能够维系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续集资款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也就是制造“庞氏骗局”,使集资参与人不明真相,持续投资。

发展下线扩大集资规模。本案中,石某某与王某某是上下线关系,石某某吸收王某某等人的资金,而王某某资金来源是非法吸收的他人资金。石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为集资提供便利,而王某某则通过先吸收他人资金,再用集资款参与他人的集资项目获取中间收益。双方皆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任何行业的高息集资行为都须高度警惕

随着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行业发展从顶峰开始回落,房地产行业收益将逐渐归于正常区间。个别房地产公司或个人以高额收益向社会集资时,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要了解行业真实的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够支撑其允诺的高额收益。其实,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任何行业、企业抛出的高利回报投资项目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黄金美梦变噩梦

——沈阳华玉黄金非法集资案

沈阳华玉黄金贸易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3年公司名称由“金玉华”更名为“华玉”。该公司通过“黄金理财”、“黄金回购”等方式,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据统计,已有2000余人卷入华玉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10亿多元。2015年1月,沈阳警方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作案手段:高额回报的“诱惑”

1、黄金理财”。华玉向投资者推荐的主要是黄金投资。投资者在华玉以高出黄金交易所挂牌金价30%左右的价格购买黄金,投资期满后,可将黄金按照当时在华玉购买的价格卖给华玉,且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每月还可获得投资额1%至2%的回报。

2、黄金托管”。在、黄金理财”业务基础上,华玉推出一项黄金委托管理业务,即投资者在华玉高价购买的黄金不再发放到投资者手里,而是由华玉代为保管,这种模式的返利更高,每月可以在原有1%至2%的利率上再加上1.5%,这样算下来,投资者每月最高可获得3.5%的回报。华玉称,之所以推出这项业务,是因为华玉要在其他地区开设分公司,需要黄金储备。调查发现,很多投资者都选择了黄金托管理财,但脱离了黄金实物的保障,留给他们的只有购货凭证、委托凭证和赎回协议。

案件警示:拒绝高利诱惑

贵金属交易在我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正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广大投资者要增加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三地合作社”的坍塌

——河北三地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2007年7月,巩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注册成立“三地合作社”。“三地合作社”成立之初,即通过社员入股来高息揽储,入股1万元即可得到100袋面粉;4个月利息30%、1年利息100%。如想退社,返还本金和利息。截至2013年10月,“三地合作社”社员遍布周边13个县市,入社农户135168户,集资金额达到81.68亿元。该“合作社”没有实体项目,靠收取下一个社员本金来偿还上一个社员的本息,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最终崩盘。

作案手段:伪造荣誉+高额回报

1、高额回报。三地合作社通过社员入股来高息揽储,入股1万元即可得到100袋面粉;4个月利息30%、1年利息100%。如想退社,返还本金和利息。同时,还为考上大学的社员子女补助60%学费,每年定期为社员免费做两次体检,并免费提供旅游机会。

2、伪造荣誉。三地合作社宣传材料显示,巩某某本人先后获得过“新农村时代建设先锋”、“中国诚信企业家”、“新农村建设致富领袖人物”、“公益典范先进人物”等多个称号。“三地合作社”荣获的各类荣誉中最具分量的一项是其声称由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书,已被官方证伪。

案件警示:认清“合作社”的真实面目

出问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都违背了提供与农业生产相关服务的宗旨,使农民误认为参股合作社等同于银行存款,形成了非法吸储。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详细了解投资项目盈利模式,以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广大市民要清楚“合作社”仅是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并非“信用合作社”,更不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开展任何存贷款业务。如果合作社开展此类业务,一定是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