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9月7日至18日,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鄂州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12月24日,将“铸造车间利用落后产能长期非法生产模具钢”“鄂州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未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2条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鄂州市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对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在查清违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责任、量纪定性,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从问责人员分布来看,涉及市直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其中,市直部门6人,区(开发区)政府机关4人,事业单位1人,国有企业3人;在市直部门中,涉及发改部门1人、经信部门1人、住建部门3人、水利部门1人。
从问责人数情况来看,移交问题共问责14人,其中县处级10人,科级及以下4人。
从具体问责情形来看,党纪处分6人;组织处理8人,包括诫勉3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5人。
对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坚定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和完善制度,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开辟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